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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劳务派遣中谁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特别重要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没有被派出工作的期间(即"待派期"),劳务派遣单位也必须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不能以"没活干"为由不发工资。劳动合同除应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外,还须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条术语】
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的全部用人单位义务(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承担工伤责任等)。
2.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意味着短期派遣或临时性派遣不合法。
3.待派期:被派遣劳动者在两个派遣任务之间的空档期。待派期内派遣关系存续,劳动者仍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4.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的九项必备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保等。

【关键词】
用人单位认定、二年以上合同、待派期工资、最低工资保障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明确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是解决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核心。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受用工单位管理,很容易误以为用工单位才是雇主。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定责任主体首先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是保障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的重要制度。这防止了派遣单位将派遣劳动者当作零工使用,保障了劳动者有基本的工作预期。

第三,待派期工资保障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安排。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作安排,仍应按约定支付工资。但派遣劳动者的特殊性在于其工作岗位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的,派遣单位本身可能没有工作可以安排。法律规定待派期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四,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载明用工单位和派遣期限等信息,这是保障派遣劳动者知情权的要求。劳动者有权利知道自己将被派到哪家单位、从事什么岗位、派遣多长时间。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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