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的用工期限人为分割成数个短期派遣协议以规避法律义务。这意味着'化整为零'式的短期派遣(如将一年的工作拆成四个三个月的派遣)是违法行为。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条术语】
1.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约定双方在派遣用工中的权利义务,是处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基本文件。
2.派遣期限: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不能人为缩短以规避法律。
3.连续用工期限:同一个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连续期间。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连续用工,不能通过分割协议来使其看起来像是短期派遣。
4.分割订立:将实质上的连续用工拆分为多个短期派遣协议的做法,是本条明确禁止的行为。
【关键词】
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连续用工、分割订立、禁止化整为零
【涉及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定内容具有强制性。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期限、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都是必须约定的内容。缺少这些核心条款的,协议无法完整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可能导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
第二,禁止分割派遣期限是本条的核心亮点。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第六十六条的"三性"岗位限制(临时性不超过六个月),人为将一个长期岗位拆分为多个短期派遣。本条的禁止性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这种规避行为。
第三,违反分割禁止的法律后果:分割订立的短期协议中超出六个月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长期用工,用工单位可能面临被认定为直接用工的风险。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四,协议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意义:派遣协议虽然是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但其内容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第六十条规定派遣单位必须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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