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基本义务?—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三项基本义务:一是告知义务,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包括岗位、期限、报酬等);二是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派遣单位不得截留或克扣;三是禁止收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介绍费、管理费、培训费等)。违反上述义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罚款。

【法条原文】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条术语】
1.告知义务:派遣单位必须主动向劳动者披露派遣协议的内容,而不是等待劳动者询问。告知内容至少包括用工单位信息、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标准等。
2.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根据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应归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必须全额转交劳动者,不得以"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从中截留。
3.不得收取费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以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管理费、押金等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费。这是绝对禁止条款,没有任何例外。

【关键词】
告知义务、禁止克扣、禁止收费、劳务派遣义务

【涉及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告知义务是保障派遣劳动者知情权的核心。由于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信息最不对称的地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劳动者通常无从得知),法律强制要求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披露协议内容。

第二,克扣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领域最普遍的违规行为之一。典型的模式是:用工单位按照市场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了劳动者的人工成本,但派遣单位只将其中一部分发给劳动者,自己截留差额。这种行为直接损害劳动者的报酬权。

第三,收取费用也是普遍存在的违规行为。一些不规范的派遣公司以"派遣服务""岗前培训""推荐就业"等名义向求职中的劳动者收费,这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就业不收费的基本原则。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补充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咨询或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