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参加工会不因用工关系的特殊性(三角关系)而受限制或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选择在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选择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取决于哪里更有利于其权益的维护。
【法条原文】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术语】
1.参加工会:被派遣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加入已有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权利。
2.组织工会: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联合发起组建工会的权利。
3.在两处均可参加:派遣劳动者可以在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选择其一加入工会,避免因三角关系导致的工会参与真空。
【关键词】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工会、会员权利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团结权和集体协商权。由于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往往被边缘化——派遣单位的工会不了解其在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用工单位的工会又不将其视为"自己人"。本条明确规定两处均可参加,解决了这一困境。
第二,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受用工单位管理,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更为便利和有效。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会员服务体系,包括参与集体协商、享受工会福利、维护劳动权益等。
第三,派遣单位的工会也负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服务责任,特别是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法定事项上。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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