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必须有法定事由。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行为)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非过错但客观不能)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条件),也可以安排劳动者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同时,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相当于普通劳动关系中的解除规则在劳务派遣领域的适用。
【法条原文】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术语】
1.退回: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回派遣单位,结束本次派遣关系的行为。退回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第三十九条情形: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
3.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胜任的情形。
4.派遣单位可以解除: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重新安排工作。解除需有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
【关键词】
退回、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关系、重新安排工作
【涉及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退回与解除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操作。退回终止的是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使用关系(派遣关系),但不终止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是劳动关系。退回之后,劳动者仍是派遣单位的员工,享有待派期最低工资保障。
第二,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法定事由是有严格限制的。仅限于第三十九条的全部六种过错情形,和第四十条的前两种非过错情形。用工单位不能以"业务调整""不需要了"等笼统理由随意退回劳动者。
第三,派遣单位在接收到被退回的劳动者后,有两个选择:一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不解除合同,安排劳动者待派或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不能无限期让劳动者'无薪待派',必须按第五十八条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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