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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可以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给自己派遣劳动者吗?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是对"自派遣"的绝对禁止,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派遣公司的方式规避直接用工的法定义务。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禁止范围。违反本条的,派遣行为无效,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条术语】
1.设立:包括自己出资设立、参股设立、以他人名义代持等方式。不论形式上如何,只要用人单位的意志能够实际控制该派遣公司,即属于禁止范围。
2.本单位:用人单位自身及其分支机构。
3.所属单位:用人单位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企业。
4.自派遣:用人单位内部设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或部门,将原应由自己直接雇佣的员工转为派遣工。本条的禁止就是对这种做法的根本否定。

【关键词】
禁止自派遣、关联派遣、规避用工义务、直接劳动关系认定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的釜底抽薪式规定。一些企业为了让正式员工变成派遣工以降低成本、规避劳动法义务,自己出资设立一家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名义把原员工"转"回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

第二,自派遣的认定不限于全额出资。只要用人单位能够对派遣公司的决策施加实质性影响(如控股、协议控制、人事兼任等),就可以构成变相自派遣。

第三,自派遣的法律后果:如果被认定为自派遣,派遣关系将被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被直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补足派遣期间与正式员工的待遇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四,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将禁止范围扩展至所属单位的层面,防止企业通过复杂的关联关系规避本条的约束。如母公司设立派遣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也在禁止之列。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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