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最大的体现之一。与全日制用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履行预告义务、支付经济补偿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几乎没有限制——说停就停,无需理由。这种设计的逻辑在于: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就是短期、灵活的安排,双方对关系的稳定性预期本身就不高,因此不需要像全日制用工那样设置较高的退出门槛。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术语】
1.随时通知: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预告,不需要书面形式,口头通知即可生效。双方均有同等的终止权。
2.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结束不称为'解除'而称为'终止',因其本身没有严格的合同期限概念,终止即是结束这一次用工安排。
3.不支付经济补偿:不同于全日制用工中大部分解除/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经济补偿义务被完全免除。
【关键词】
随时终止、无需理由、无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双方平等终止权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随时终止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三十日预告期(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并可能需支付补偿。但非全日制用工将双方的退出成本都降到了零。
第二,平等终止权是重要的制度设计。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受到严格限制,而劳动者相对自由。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平等,谁都可以随时终止,这体现了该类用工关系的对等性和灵活性。
第三,'随时通知'不等于'不需要通知'。虽然通知形式灵活(口头即可),但告知对方是应有之义。如果劳动者突然失联不再到岗,虽不构成违法,但应尽到基本的诚信告知义务。
第四,本条与第七十条(禁止试用期)的内在逻辑一致:既然双方可以随时终止且无代价,试用期的考察功能就完全多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的法律保障。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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