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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月结吗?—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不能像全日制用工那样按月结算工资。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两项规定的目的非常明确:非全日制劳动者往往处于经济弱势地位,需要更加频繁的工资支付周期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半个月一结比一个月一结更符合其实际需求。违反结算周期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条术语】
1.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地方政府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定的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通常高于全日制用工的最低月工资折算到小时的数额。
2.结算支付周期:两次工资支付之间的最大间隔时间。非全日制用工为十五日,而非按月(三十日)。
3.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每周支付、每十天支付等更短的周期,但不能约定长于十五日的支付周期。约定月结的条款无效。

【关键词】
最低小时工资、十五日结算周期、不得月结、非全日制用工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最低小时工资是底线保障。各地政府每年都会公布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通常高于最低月工资÷月工作时间折算的时薪),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无论怎么协商都不能低于这一底线。低于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日结算周期的规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经济特征相关。非全日制劳动者通常没有储蓄缓冲,需要更频繁的工资发放来维持日常开销。月结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而言周期过长,容易造成经济困难。

第三,本条与第六十条(禁止克扣劳动报酬)相互配合。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费中包含的工资部分,派遣单位必须足额转交劳动者,同样适用本条关于支付周期的要求。

第四,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与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合并发放(月结),这是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为十五日(或更短)支付周期,但不影响已支付的工资本身。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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