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五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是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这些检查事项几乎覆盖了劳动关系从建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法条原文】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法条术语】
1.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可以是被动响应投诉举报,也可以是主动巡查。
2.规章制度检查:重点审查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合法、是否向劳动者公示。
3.劳务派遣检查:重点检查派遣公司是否取得行政许可、用工单位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比例是否超过10%等。
【关键词】
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报酬
【涉及案由】
行政监督
【深度理解】
这五项检查事项构成了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第一项审查规章制度合法性是预防性监督,后四项覆盖合同的生命周期(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劳动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相关案例】暂未检索到。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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