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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时有哪些权力?—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检查的,可能构成妨碍行政执法,面临相应处罚。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法条术语】
1.查阅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规章制度文本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书证。
2.实地检查: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现场查看,如观察工作环境、检查安全设施、随机询问劳动者等。
3.如实提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配合义务,不得阻挠、拒绝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关键词】
查阅材料、实地检查、出示证件、配合义务

【涉及案由】
行政监督

【深度理解】
本条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两项核心执法权:查阅权(调取书面证据)和实地检查权(现场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配合义务。执法人员的义务是出示证件和文明执法。这一权力义务安排体现了行政机关调查权与行政相对人程序保障之间的平衡。

【相关案例】暂未检索到。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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