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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还有哪些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除劳动行政部门外,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例如,住建部门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监督、卫生部门对职业卫生防护的监督、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等。这种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确保了劳动合同制度在各个行业的全面落地,特别是在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法条术语】
1.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2.卫生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职业病防治等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4.各自职责范围:各部门在自己的法定管理领域内进行监督,不发生职权重叠。

【关键词】多部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

【涉及案由】行政监督

【深度理解】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监管的'多部门协同'模式。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制度的综合监管部门,而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行业内进行专业监管。例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业病防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更加专业、直接。劳动者遇到相关问题,向相关部门举报是最有效的维权途径之一。

【相关案例】暂未检索到。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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