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同样处罚。
【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条术语】1.扣押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2.收取财物:以担保、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服装费等任何名义收费。
【关键词】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罚款每人500-2000元、退还
【涉及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本条是第九条(禁止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的罚则对应。每人500-2000元的罚款标准是按人头计算的,大规模收费的实践中罚款总额可能很高。劳动者被扣押证件的,可以当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相关案例】暂未检索到。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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