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解除终止时不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是对恶意拖欠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先行介入(责令限期支付),不是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直接适用。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五条(略)
【关键词】加付赔偿金、50%-100%、逾期不支付
【涉及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已经介入并作出了责令支付决定,用人单位在责令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才能加付。这与第四十八条的赔偿金(违法解除之惩罚)不同,不能混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八)项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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