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入职新单位造成的工资损失,应由原用人单位赔偿。
【法条原文】第八十九条(略)
【关键词】离职证明、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深度理解】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必备材料。用人单位以"工作没交接完"等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是违法的。劳动者因缺少证明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可以主张工资损失赔偿。证明内容按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限合同期限、日期、岗位、工作年限,不得写入负面评价。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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