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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在职员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挖角"行为的重要约束。原用人单位可以将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损失,常见的损失包括招聘替代人员的费用、业务中断损失等。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连带赔偿、招用在职员工、挖角、原用人单位损失

【涉及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本条旨在遏制"挖角"行为。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负有审查义务,应当核实求职者是否已与原单位合法解除合同。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原用人单位可以向新用人单位单独索赔全部损失,新用人单位赔付后可向劳动者追偿。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挖角引发的争议居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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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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