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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如何处罚?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无证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其他规定(如超三性范围、超比例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每人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派遣单位可吊销许可证。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第九十二条(略)

【关键词】无证派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连带赔偿

【涉及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本条是劳务派遣制度的核心罚则。无证经营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可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连带赔偿责任是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最有力的保护伞——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赔偿义务,劳动者可向任一方主张。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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