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没有营业执照"为由逃避用人责任。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无证经营、出资人责任、劳动报酬、赔偿金
【涉及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本条解决了无证经营者用工的追责问题。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主体资格,甚至可能是自然人,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也应获得报酬。出资人(老板)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将出资人列为主要当事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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