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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招的工人受伤,发包方要负责吗?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建筑行业等个人承包经营常见领域的劳动者保护条款——发包方不能以"已经发包给包工头了"为由推卸责任。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个人承包、发包方、连带责任、建筑行业

【涉及案由】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

【深度理解】本条是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核心条款之一。发包方(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对包工头雇佣的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工人可以直接向建筑公司索赔工资、工伤赔偿等,无需等待包工头赔偿后再追。这有效防止了发包方通过层层转包规避用工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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