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行政执法者的责任约束,确保劳动监察制度真正落地生效。
【法条原文】第九十五条(略)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赔偿责任、行政处分
【深度理解】本条为劳动者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提供了追责依据。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举报不处理、对投诉不回应,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因不作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暂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