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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日期:2026年06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法定情形。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根本不能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直接拒绝接收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二是房屋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事后经专业机构核验,确认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仍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无论哪种情形,买受人的救济权均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决定修正)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条术语】

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承重结构体系,包括地基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架等。主体结构是房屋安全性的核心,其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

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判断标准应以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不能仅凭买受人的主观感受或一般性的裂缝、渗水等现象认定。

核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科学检测和评估的技术活动。核验结论是认定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律依据。买受人单方面委托的一般性检测报告虽可作为初步证据,但在诉讼中,法院可能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核验。

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出卖人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已付购房款的利息、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和间接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等)。损失赔偿以填补买受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原则。

【关键词】

主体结构 质量不合格 核验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涉及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本条是保护购房者在房屋质量领域的核心规定,赋予了买受人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的合同解除权,需要从以下层面深入理解。

第一,适用场景一:交付前的拒绝接受。第一种情形是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使用"。此时,房屋尚在出卖人控制之下,尚未完成交付,买受人可以直接以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一权利的行使不需要经过专业的核验程序——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肉眼可见的严重质量问题(如地基下沉、承重墙开裂等),买受人即有权拒绝接收。当然,在诉讼中,仍需要由专业机构出具核验意见作为证据支撑。

第二,适用场景二:交付后的追溯救济。第二种情形是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专业机构核验确认不合格的,仍有权解除合同。注意,交付后的解除权行使有一个关键的程序要件——必须"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意味着买受人不能仅凭自己的观察或怀疑就主张解除合同,而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验结论。这一要求旨在防止买受人滥用解除权,同时也为主张权利提供了客观的判断标准。

第三,解除合同与修复的选择权。在实践中,如果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复解决,且修复后能够达到安全标准,买受人是否必须选择修复而非解除合同?本条赋予了买受人合同解除权,这意味着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而不必接受修复方案。这与一般质量瑕疵的救济方式不同——对于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瑕疵,买受人通常只能要求修复或赔偿,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给予买受人解除权,是因为主体结构质量涉及人身安全和最基本的居住利益,属于合同的根本性条款,其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第四,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条是民法典该规定的具体化和场景化适用。此外,建筑法第六十条确立了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意味着,即使房屋交付多年后,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仍有权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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