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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开发商延迟交房或购房者延迟付款如何处理?

日期:2026年06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时,守约方的救济步骤是:首先,向违约方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次,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违约方仍未履行,守约方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守约方没有向违约方发出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条术语】

催告: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催告是行使解除权的前置程序,未经催告直接主张解除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合理期限:给予违约方履行义务的适当时间。本解释将其明确为三个月,这是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合理期限"的具体化和明确化。

解除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形成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对方同意。

解除权消灭:解除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此后当事人不能再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本解释规定了两项消灭事由:一是经过催告后三个月内未行使的;二是无催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后,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

【关键词】

迟延交付 迟延付款 催告 解除权 三个月 一年

【涉及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本条为商品房买卖领域的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催告后的解除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一,催告是行使解除权的前置程序。本条第一款规定,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守约方在行使解除权之前,必须先向违约方发出催告,给予违约方三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限。三个月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才能主张解除合同。这一规则的目的是给予违约方最后的机会来挽救合同关系,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合同稳定的价值取向。

第二,"三个月"是基准而非绝对标准。本条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抽象的"合理期限"具体化为三个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但需要注意,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期限(如一个月或六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即将被拆除、政策即将变化等),三个月可能过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调整。

第三,解除权消灭的一年级规则。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解除权的存续期限:如果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即催告解除权人是否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应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从未催告,则解除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一"一年"规则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完全一致。

第四,解除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解除权一旦消灭,守约方失去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因此,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应当注意解除权的时间限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而丧失解除权。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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