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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超过一年怎么办?

日期:2026年06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一条赋予买受人在长期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时的终极救济权利。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条术语】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期房为交付后九十日,现房为合同订立后九十日。

超过一年:办证期限届满后又经过了一整年,共十二个月。例如,期房的办证期限为交付后九十日(假设为2024年4月1日),则"超过一年"意味着到2025年4月1日买受人仍无法办证,买受人即获得合同解除权。"一年"的起算点为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而非合同签订日或交付日。

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客观上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注意,这与"尚未办理"不同——"无法办理"是指存在客观障碍使办证不可能实现(如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无法通过验收),而"尚未办理"只是时间上的迟延(出卖人正在积极推进)。本条要求买受人证明"无法办理"而非仅仅是"尚未办理",门槛高于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买受人获得的两项救济权利——不仅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装修费用等。

【关键词】

逾期办证 超过一年 无法登记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涉及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本条与第十四条共同构成了逾期办证的阶梯式救济体系,是买受人在面对长期办证不能时的最终救济手段。

第一,第十四条与本条的关系:违约救济的层级递进。第十四条规定的是逾期办证的一般违约责任(按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适用于买受人仍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的是逾期办证超过一年后的合同解除权,适用于买受人因长期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而希望从交易中退出的情形。两者形成了一个递进的救济结构:短期逾期→获得违约金赔偿(第十四条);长期逾期超过一年→获得合同解除权(第十五条)。买受人可以在逾期办证的第一年内主张违约金,也可以等到逾期满一年后选择解除合同。

第二,适用条件的三要素。本条适用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办证期限(约定或法定)已经届满且超过一年;二是办证不能的原因归责于出卖人;三是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而非仅仅是"尚未办理"。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最难证明的往往是"无法办理"——买受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办证存在客观障碍(如项目未竣工验收、存在违建、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等),而非仅仅是出卖人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的时间延迟。

第三,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范围。买受人依据本条解除合同后,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自支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因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买受人购房时的价格与当前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装修损失(如果买受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如搬迁费用、中介费用等)。赔偿以填补买受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

第四,与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协同适用。在实践中,买受人可以先依据第十四条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自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出卖人在一年内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获得违约金即可;如果出卖人在一年后仍未解决办证问题,买受人可以转而依据第十五条行使合同解除权。第十四条的违约金和第十五条的赔偿损失可以合并主张,但需注意避免重复计算(违约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另行计算)。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历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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