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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绕过包销人自行销售包销房屋怎么办?

日期:2026年06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如果出卖人(开发商)自行销售了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为出卖人绕过包销人自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包销人的独家销售权和预期收益,构成违约。但如果当事人在包销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的(如允许出卖人在特定情况下自行销售),则从其约定。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自行销售:出卖人绕开包销人,直接以自己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自行销售的对象是已经纳入包销范围的房屋——这些房屋的独家销售权按照包销合同应当属于包销人。

包销范围:包销合同中约定的、由包销人负责销售的房屋的范围和数量。包销范围可以是出卖人开发的整个项目的全部房屋,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楼栋或特定户型。

赔偿损失:出卖人对包销人因自行销售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损失通常表现为包销人丧失的销售差价收益——即包销人如果自行将该房屋销售给购房者可获得的市场售价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利润。

【关键词】

自行销售 包销 独家销售权 赔偿损失

【涉及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本条是保护包销人独家销售权的核心规范,明确了出卖人违反包销合同独家销售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独家销售权是包销合同的核心权利。包销人承担"保底购买"义务的商业对价,就是获得包销范围内的独家销售权。出卖人不得在包销期内将包销范围内的房屋自行销售或交由其他方销售,这是包销合同的内在要求。出卖人的自行销售行为,实质上是单方面夺回了包销人已经付费(以保底义务为代价)获得的核心商业利益,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赔偿损失的范围。包销人请求赔偿的损失,核心是丧失的销售利润——即市场销售价格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额。例如,某套房屋的包销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市场售价为每平方米10000元,差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如果出卖人自行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第三方,包销人丧失了2000元的差价利润,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该差额的赔偿。此外,如果包销人为销售该房屋已经支出了广告宣传费用等,也可以一并主张。

第三,买受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出卖人自行销售房屋的行为虽然侵害了包销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出卖人与购房者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者作为善意买受人,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包销人的救济途径是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而不是主张出卖人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无效。

第四,"另有约定"的保留条款。当事人在包销合同中可以约定出卖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自行销售权。例如,约定经包销人同意的、包销人销售进度低于约定指标时的、特定价格水平以上的交易等情形,出卖人可以自行销售。只要合同有明确约定,出卖人在约定范围内的自行销售不构成违约。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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