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其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1995年1月1日)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处于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解释;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第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适用本解释。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法条术语】
施行日期: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本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注意,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决定,对本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一审、二审阶段:案件正处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之中。一审阶段包括从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一审判决的全部过程;二审阶段包括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全部过程。只有处于这两个阶段的案件才适用本解释。
终审:案件已经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或者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而生效。终审后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寻求救济。
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由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不适用本解释:本解释的规定对该案件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这一规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施行日期 时间效力 一审二审 终审 再审
【涉及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本条是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通过四款的体例系统解决了新旧法律适用衔接问题,是确定本解释适用范围的基础性条款。
第一,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日为分界点。本条在时间效力划分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本解释施行日"作为分界,而是采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施行日(1995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这是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一部标志性法律,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备案等现代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该法的施行日为界,区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适用法律,具有法律体系和法律政策上的合理性。
第二,三种适用情形的递进关系。本条后三款分别规定了本解释适用的三种情形,形成了清晰的递进结构:(1)1995年后订立的合同、在解释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解释(第二款);(2)1995年后订立的合同、在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三款);(3)1995年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解答,不适用本解释(第四款)。
第三,2020年修正后的时间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解释在2020年12月23日经过了一次重要的修正,修正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修正涉及的核心变化包括:将原引用的合同法条文更新为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将原引用的物权法条文更新为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将"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术语更新。修正后的版本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在审理中的案件(按照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本条后两款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已经终审的案件和新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不因新法的出台而改变其法律适用。这一原则保障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当事人对既有法律秩序的信赖利益。唯有在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时,适用新法才不违背这一原则,因为当事人尚未形成对裁判结果的确定预期。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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