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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法条竞合如何处理?

日期:2026年06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刑法第149条是第三章第一节伪劣商品犯罪的竞合处理条款,确立了双重规则:其一,生产、销售第141至148条所列产品但不构成专项罪而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以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二,同时构成专项罪和第140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防止专项罪构成要件较严出现处罚漏洞而设。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是第三章第一节的竞合处理条款,解决第140条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专项产品罪之间的竞合问题:不构成专项罪但达到销售金额标准的,适用第140条;两罪均构成时从重处罚。

【罪名】
本条为竞合处理条款,无独立罪名,适用时依照第140条或第141-148条相应罪名定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本条第一款——「兜底」适用第140条
当生产、销售第141-148条所列特定产品,因未满足专项罪的入罪要件(如未造成严重危害、未构成危险犯等)而不构成相应罪名,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依照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弥补了专项罪构成要件较严、可能出现处罚漏洞的问题。

二、本条第二款——竞合从重原则
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第141-148条专项罪和第140条一般伪劣产品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这是法条竞合时从重处断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定刑分析】
本条本身不直接规定法定刑,而是通过引用适用:
第一款:适用第140条的法定刑(按销售金额分四档,最高无期徒刑);
第二款:适用第140条或第141-148条中处罚较重者的法定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是处理竞合关系的程序性规范,不构成独立罪名,只是为司法实践确立竞合处理规则,确保伪劣商品犯罪不因专项罪构成要件较严而产生处罚漏洞。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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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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