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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输送不合格兵员如何量刑?

日期:2026年06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刑法第374条规定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罪,针对在征兵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征兵工作人员,须基于私人利益明知不符合征兵标准仍违规接送入伍,侵害国家征兵制度正常运行和兵员质量保障体系。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犯罪,须情节严重方构成,根据后果分两档处罚,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在征兵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如征兵体检人员、征兵审批人员等)。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基于私人利益(受贿、徇私情、徇私利等),明知不符合征兵标准仍接送入伍。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武装部队的兵员质量保障体系。征兵工作的公平、公正是保障军队战斗力的基础,徇私舞弊危害军队素质。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担任相关职责;
(二)徇私舞弊:出于私利或私情,违反征兵规定;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将不符合征兵标准的人员送入武装部队;
(四)须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不合格兵员造成重大事故、损害军队战斗力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区别:本罪是征兵工作的特定领域徇私舞弊,属特别法;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一般规定。本罪优先适用。
(2)与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区别:若行为人在徇私舞弊时收受贿赂,则可能同时构成本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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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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