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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日期:2026年07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规划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规划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界定了占用共有道路增设车位的认定标准。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术语】

停车位车库归属

【关键词】

停车位归属、车库归属、规划车位、占用共有道路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出租出售约定

【涉及案由】

车位纠纷
车库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类车位的不同规则

第275条区分了两类停车空间,确立了不同的归属规则:

1. 规划车位(第1款):建筑区划内依建筑规划设计的停车位、车库(包括地下车库、地上规划停车位),其归属由当事人(建设单位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规划车位的归属取决于合同安排,可以属于建设单位、可以出售给特定业主,也可以附赠给购房者或出租给业主使用。

2. 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第2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其他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未规划、事后加设),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无权单独收取停车费或出售此类车位。

二、规划车位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虽然规划车位的归属由约定决定,但第276条规定,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能在业主需求未被满足的情况下,将车位对外出售或长期出租给非业主。

三、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
1.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规划车位数与房屋套数之比)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处分给业主,视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之外额外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即便由物业公司管理)。

四、实践中的常见争议

1. 地下车库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须看合同约定及规划文件;若建设单位已通过出售合同取得产权登记,原则上属于建设单位(或购买者),非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 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对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收取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参见第282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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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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