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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毁损后承租人还需付租金吗?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751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与普通租赁规则相反,体现了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租金是对出租人融资成本的回报,不因租赁物毁损而消灭。例外情形如第756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合同解除,可适用折旧补偿规则替代续付全部租金。实践中承租人通常通过投保财产险转移该风险。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义务

【关键词】

租赁物毁损灭失仍需续租金、融资租赁风险分配、承租人承担物的风险、租金继续支付义务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普通租赁的根本区别

普通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非因承租人原因)可减租或免租(第729条)。融资租赁则相反,租赁物毁损灭失后,承租人仍须继续支付租金。这一差异根源于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租金是对出租人融资成本的回报,不因租赁物的毁损而消灭,承租人实质上须承担融资款的偿还责任。

二、本条的经济实质

从经济实质看,融资租赁的租金类似于分期偿还贷款。出租人已将资金投入购买租赁物,租金是对该投入的回收。无论租赁物是否存在,出租人的资金已实际投出,回收的权利不应受到影响。

三、承租人风险与保险安排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实践中通常通过投保财产险(承租人作为被保险人,出租人为受益人之一)来转移该风险。合同中须明确保险安排,以防止租赁物损毁后双方权益受损。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756条规定,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可请求按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该条是本条的例外之一,在特定情形下允许部分减免承租人的支付义务。

五、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本条提示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须充分评估租赁物的使用风险,并安排妥当的保险保障;否则租赁物一旦损毁,承租人将面临"物已不存、租金仍付"的不利局面。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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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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