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哪些原则?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公开原则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发布、评标标准和结果依法公示;公平原则要求各投标人享有同等竞争机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评标委员会客观评分不受外部干预。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黑白合同",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原则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是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并指引适用"有关法律"(主要是《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条本身为宣示性条文,须结合《招标投标法》方能产生具体的法律效力。

二、"三公"原则的含义

(一)公开:招标信息应公开发布,评标标准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和结果依法公示;
(二)公平:各投标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相同的竞争机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公正:评标委员会依据公开的评标标准客观评分,不得受发包人或其他外部因素干预。

三、违反"三公"原则的法律后果

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效力可能受影响:
(一)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二)中标无效的(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以该中标为基础签订的施工合同亦无效;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黑白合同"),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四、哪些工程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五、本条与第792条的关系

第790条为一般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规定;第792条则专门规制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须依国家规定程序和批准文件订立,属于更高层级的行政管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