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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保管费如何确定?无偿保管意味着什么?—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889条规定寄存人应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在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依据第510条(合同解释规则)仍不能确定时,视为无偿保管。这确立了保管合同有偿性推定的例外——与租赁合同无约定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不同,保管合同在约定不明时默认推定为无偿,对保管人不利但对寄存人友好。有偿与无偿的区分直接决定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有偿保管人须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造成损失无论有无过失均须赔偿;无偿保管人仅需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免责,一般过失不构成赔偿责任,立法旨在保护无偿提供帮助者的合理期待。

【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法条术语】

保管费支付与无偿保管

【关键词】

保管费、无偿保管、约定不明、视为无偿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管合同的有偿性默认规则

本条确立了重要的解释规则: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补充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这与租赁合同(无约定时须参照市场价确定租金)不同,保管合同在无偿情形下仍成立,只是影响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见第897条)。

二、无偿保管的注意义务

保管人区分有偿与无偿:有偿保管人须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赔偿;无偿保管人须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免责(第897条)。因此,有偿与无偿的区分对责任承担有直接影响。

三、保管费与报酬的区别

保管费是对保管劳务的对价;保管人不得因保管费与约定不符就拒绝保管(应先履行,后主张价款)。保管费已支付的,委托人违约时不得追回(参照第884条类似规则)。

四、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停车场收费保管属有偿保管,停车场须尽善良管理人注意;免费停车场(如超市免费停车位)须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及是否无偿保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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