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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返还时保管人须返还什么内容?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保管人须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保管物上结出的果实)和法定孳息(如保管期间收取的租金、利息),均归属于寄存人作为所有权人,保管人无权留存或抵扣保管费。返还触发条件包括保管期限届满和寄存人提前领取(行使第899条随时领取权)两种情形,保管人须在条件发生时立即履行返还义务,不得拖延。但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可依第903条行使留置权,在寄存人付清保管费前拒绝返还保管物,这是对本条返还义务的合法例外。

【法条原文】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法条术语】

保管物的返还

【关键词】

保管物返还、孳息返还、原物归还、保管期届满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返还义务的内容

保管人的返还义务包括两部分:返还原物本身;同时返还原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如保管物上结出的果实、收取的租金等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孳息属于寄存人,保管人无权留存。

二、返还的时间条件

有两种触发返还的情形:保管期限届满(合同到期);寄存人提前领取(行使第899条随时领取权)。上述情形发生时,保管人须立即履行返还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构成违约。

三、原物返还与替代物返还

通常须返还原物。但对于可替代物(如货币、粮食等),若当事人约定允许保管人使用(消费寄托),则返还相同种类、数量、质量的替代物(见第901条)。

四、保管人的留置权

若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依第903条享有留置权,可以在寄存人支付保管费前拒绝返还保管物。留置权是对本条返还义务的合法例外。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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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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