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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1119条是继承编的开篇总纲,明确规定继承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范围广泛,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产管理和分割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开始后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关系、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关系等,均在本编调整范围内。继承编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与总则编共同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一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继承法律关系。本条规定为继承编各具体制度的适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条术语】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
继承编、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调整范围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本条是继承编的开篇总纲,明确了继承编的调整对象为"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产管理和分割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范围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一系列民事关系: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关系、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关系、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关系等,均在本编调整范围内。

三、继承编与其他编的关系
继承编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与总则编共同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的一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继承法律关系,但继承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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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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