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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拼装车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了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让人与受让人须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严厉禁止拼装车、报废车违法进入道路运行,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由于拼装车和报废车本身不具备合法上路条件和安全性能,转让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无论事故是否因车辆内在缺陷引发,双方均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
拼装车辆、报废标准、转让人责任、连带责任、交通安全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对象

本条针对两类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一是拼装车辆,即将多辆车的零部件非法拼接而成的机动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依法应当强制报废而未予报废的车辆。

二、连带责任的理由

转让人转让本不得上路行驶的违法车辆,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受让人购买使用此类车辆,同样存在过错。法律因此规定两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严厉制裁这一违法行为。

三、连带责任与一般情形的对比

本条规定的是严格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区别于第1209条的"相应责任"),反映了立法者对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这一严重安全隐患的严厉态度。

四、实践中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购车辆系拼装或报废车方构成本条所称情形;若受让人系被欺骗、对车辆状况毫不知情,则内部责任分担应有所倾斜,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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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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