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致害时行为人和道路管理人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的双重责任体系,行为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道路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道路管理人的三项核心义务包括:及时清除妨碍物的清理义务、对高风险路段设置防护设施的防护义务、以及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警示义务。道路管理人须自证已尽到上述义务,否则在行为人赔偿不足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条与第1255条形成区别:本条专门适用于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前者则涵盖一切堆放物不论地点。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双重责任

【关键词】
公共道路、堆放妨碍物、道路管理人、清理义务、警示义务

【涉及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或遗撒妨碍通行物品(如建材、垃圾、散落石块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这是对公共道路使用行为的基本约束。

二、道路管理人的补充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如市政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等)须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若不能证明已尽到义务(举证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则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补充责任,在行为人无法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由管理人补充。

三、"三项义务"的内容
清理义务:发现道路上存在妨碍通行物时,须及时清除;
防护义务:对高风险路段(如施工区域、易积水路段)须设置防护设施;
警示义务:对已发现但暂时无法清除的妨碍物,须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四、行为人与道路管理人责任的关系
行为人是主要责任主体;道路管理人若未尽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即先由行为人赔偿,不足时由管理人补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