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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时应如何包装?—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619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包装义务,适用三个递进层次:首先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经第510条协商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用方式"包装;既无约定又无通用方式的,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包装。"通用方式"指该类标的物在同类交易中被普遍采用的包装标准,具有行业惯例的约束力,即便合同未约定当事人也应认知并遵守。本条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包装原则,是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落实,要求出卖人在选择包装方式时须考量环保因素,避免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出卖人包装不当导致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构成违约,买受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或重新包装交付。本条与第625条(回收义务)同为买卖合同绿色义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条术语】

出卖人包装义务

【关键词】

包装义务、约定包装方式、通用包装方式、绿色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包装瑕疵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包装义务的来源与层次

本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包装义务,适用规则分三个层次:(1)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经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用方式"包装;(3)既无约定又无通用方式的,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包装。

二、"通用方式"的理解

"通用方式"是指该类标的物在同类交易中被普遍采用的包装标准,如液态商品用密封桶装、易碎品用充气泡沫包装等。通用方式具有行业惯例的约束力,即便合同未约定,当事人均应认知并遵守。

三、绿色包装原则

本条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体现了民法典的绿色发展原则(第九条)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出卖人在选择包装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保护标的物,还应考量环保因素,避免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包装不当的法律后果

出卖人包装不当,导致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属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可据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重新包装交付等)。若包装不当是导致风险转移后标的物毁损的原因,则风险负担规则可能需要作出调整,以防出卖人以风险已转移为由逃避包装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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