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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与胚胎研究受到哪些法律限制?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1009条对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相关的医学与科研活动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边界,回应了基因编辑、胚胎干细胞研究等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该条设定三重禁止性限制——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研究过程中不得对受试者或第三人的健康造成损害;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禁止制造人兽嵌合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等严重僭越伦理底线的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研究成果不得被用于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目的。与第1008条规范临床试验的程序要求不同,本条规范的是基因与胚胎研究的实体内容限制,适用范围更广,涵盖临床试验与基础研究两个阶段。违反本条规定从事相关研究活动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体现了科技伦理底线的法律强制力。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法条术语】

人体基因研究、人体胚胎研究、伦理道德限制

【关键词】

基因研究、胚胎研究、伦理道德、人体健康、公共利益

【涉及案由】

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对象

本条针对生命科学领域的特殊研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因编辑(如受精卵基因改造)、基因检测与测序、克隆技术、胚胎干细胞研究等。这些活动因涉及人类基因遗传与生命起源,具有高度伦理敏感性。

二、三重禁止性要求

本条设定三重限制:(1)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研究过程中不得对受试者或第三人的健康造成损害;(2)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禁止制造人兽嵌合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等;(3)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研究成果不得被用于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目的。

三、本条与第1008条的关系

第1008条规范临床试验的程序要求,本条规范基因与胚胎研究的实体限制。二者均属对科研活动的法律规制,但本条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临床试验,还涵盖基础研究阶段。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违反本条规定从事相关研究活动,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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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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