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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时受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1028条赋予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主体更正与删除请求权,属于名誉权的预防性和即时性救济手段,旨在第一时间阻断失实报道造成的名誉损害持续扩散。权利人行使该权利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报道内容失实、已有证据证明失实性、且该失实报道侵害了其名誉权,证明责任由权利人承担。媒体收到权利人的请求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包括发布更正声明、在原版面更正报道、删除失实内容等方式,"等"字表明措施不限于列举的两项。"及时"是本条的核心要求,若媒体拒绝更正或无故拖延,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其采取措施,并就已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条术语】

报道失实、更正权、删除权、必要措施请求权

【关键词】

媒体报道失实、更正删除请求权、名誉权保护、及时采取措施

【涉及案由】

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本条赋予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主体向媒体请求更正或删除的权利,属于名誉权的预防性救济和即时性救济,目的在于及时阻断名誉损害的持续扩散。

二、适用条件

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报道内容失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已有证据证明——须由权利人举证;(3)侵害其名誉权——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三、"必要措施"的内容

本条要求媒体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包括:发布更正声明、删除失实报道、在原版面发布更正内容等。"等"字表明不限于列举的两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四、"及时"的要求

本条强调"及时",媒体收到权利人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并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其采取措施,并就已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

五、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须举证证明报道内容失实,媒体如主张报道真实,应提供相应证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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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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