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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解析:婚姻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发给离婚证?

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发予离婚证的实质审查义务。登记机关须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方可予以登记。仅在冷静期已经届满、双方共同申请且审查通过的条件下,方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此正式解除。发给离婚证后,原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消灭,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本条将实质审查作为离婚登记的法定前提,确保了协议离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条术语】

离婚登记、离婚证

【关键词】

离婚登记、离婚证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离婚登记的实质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包括:
查证双方是否真正自愿离婚
查证双方是否已就子女抚养事项协商一致
查证双方是否已就财产分割事项协商一致
查证双方是否已就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

二、离婚的生效时间

按照本条规定,离婚登记在下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生效:
冷静期(30天)已经届满
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三、登记的法律后果

一旦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原夫妻关系随之消除,双方不再承担夫妻义务,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债务清偿义务继续存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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