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合同签订时钢材、铜材价格还算平稳,履行到一半原材料价格翻倍;或者合同刚签完,行业监管政策突然调整,原定的经营方式无法继续。此时继续按原价履行,一方要承担巨额亏损;不履行,又要承担违约责任。很多当事人会问:能不能用"情势变更"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为长期在深圳龙岗区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陈志钧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系统梳理。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情势变更是《民法典》正式确立的一项合同救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条文可以拆解出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第二,变化的对象是合同的基础条件;第三,该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第四,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这也是实践中大量情势变更主张未获支持的原因。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可以同时主张吗?
两者经常被混用,但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核心区别在于:不可抗力针对的是"履行不能",法律后果是免责;情势变更针对的是"履行仍然可能,但明显不公平",法律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相比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已经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限定表述。这意味着即使某一事件同时具备不可抗力属性,只要它导致的是履行显失公平而非履行不能,当事人依然可以援引情势变更。
三、价格涨跌到什么程度才算"基础条件重大变化"?哪些情形被排除?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指引:"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政策调整"和"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是被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典型原因;其二,大宗商品、股票、期货等价格本身波动剧烈的标的被排除在外——从事这类交易本就应当预见价格大幅波动,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不能事后以情势变更脱身。
四、不和对方重新协商,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在制度设计上引入了"再协商"环节,明确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受不利影响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对方发出重新协商的请求,并留存送达证据(如快递面单、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这既是条文设定的程序环节,也直接关系到后续法院在判项中确定合同变更或解除时间的认定。
依据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可见"重新协商的情况"是法院裁量时的法定考量因素之一。
五、法院会判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能否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
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确立了"变更优先"规则:"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一方仅请求变更,法院不得径行解除合同,这体现了鼓励交易、维持合同关系的立法导向。
另一个必须提醒的要点是:该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实务中不少格式合同会写入"任何情况下双方均不得主张情势变更"之类的条款,此类条款依法无效,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企业在审查合同模板时应当注意这一点。
结语
情势变更是一项适用门槛很高的例外性救济制度,"亏了钱"并不等于"能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要结合合同类型、标的性质、价格波动幅度、行业惯例以及政策文件等因素逐项论证,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如果您在深圳龙岗区遇到原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严重失衡的情形,建议尽早固定证据、书面提出重新协商,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评估。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执业于华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为深圳龙岗区及周边企业与市民提供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