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龙头漏水、空调不制冷、热水器坏掉,房东一句“你自己修”就完了?大多数情况下,维修责任在房东,不是租客。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深度理解】
1. 房屋及附属设施(水电、门窗、固定家电等)的自然损坏、老化故障,维修义务在房东,费用由房东出。这是法定义务,合同“维修一律由租客承担”的条款可能因免除出租人主要责任而被认定无效或不当然适用。
2. 租客负责的是“人为损坏”。如果是你或同住人弄坏的,当然你修或赔偿。
3. 房东不修怎么办:先书面(微信、短信均可)催告,给合理期限;逾期不修,你可以自己修,保留发票,费用从租金里扣或另行主张;因维修影响居住的,可要求减租或延租。
4. 实务要点:入住时列“物品清单+现状”,拍照;报修留痕;大额维修前先报价确认,避免事后扯皮。
【相关案例】(类型化裁判情形)
情形一:出租屋热水器自然老化损坏,房东拒修。租客自行更换并留存发票,法院判房东承担维修费。
情形二:租客使用不当摔坏电视,房东要求赔偿,法院支持由租客承担。
情形三:屋顶漏水严重影响居住,房东拖延不修,租客主张减租并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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