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物业公司巧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重复收取已含在物业费中的项目,业主完全有权说"不"并维权。物业收费不是物业单方面说了算,它有法定的定价规则和合同约定边界: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超出部分、合同外擅自增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拒绝支付,已经多收的可以要求退还。维权的关键在于弄清"该收什么、收多少、依据在哪",然后用对渠道、留好证据。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使用等条款;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说明物业不得以断水断电催费,也不能超出约定乱收。关于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约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此外,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项目、标准公示、禁止重复收费等有具体规范。
实务中常见的物业乱收费情形包括:在物业费外重复收取公摊水电费(实际已含或应单独据实分摊);擅自提高停车费、车位管理费而无合法程序;巧立"门禁卡工本费""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名目重复收费;对未入住房屋强制全额收取或违规加收;以"增值服务"为名强制摊派;将本应由开发商或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业主。需要区分哪些费用物业有权收(依合同、依政府定价、依业主大会决议),哪些是越权。
给业主的维权建议:一是先核对《物业服务合同》和当地政府指导价文件,搞清楚自己小区物业费的标准、包含的服务内容、公摊费用的计算方式,做到"心里有账"。二是要求物业按《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对不公示、不提供收费依据的,有权拒绝支付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三是对合同外、无依据的收费,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明确表示拒绝,不要轻易签字确认"自愿缴纳"。四是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交涉、要求整改退费;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联合其他业主共同维权,形成合力。五是向主管部门投诉:价格违法向市场监管(原物价)部门举报,服务质量与违规收费向住建(房管)部门、街道办投诉,违规催费断水断电的可同时报警并固定证据。六是保留所有缴费凭证、收费通知、公示照片、沟通录音,证明物业存在多收、乱收事实,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多收费用。七是长远上,可通过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不合格物业、重新选聘,从根源上解决乱收费问题,但需注意程序合法,由业委会或街道指导推进。
再补充几点维权细节。其一,区分"物业费"与"公摊能耗费"。物业费一般按月或按面积计收,含基础服务;公摊水电(电梯、路灯、水泵)应按实际用量据实分摊并定期公示,物业不得将其打包为固定高额收费重复收取,也不得对未入住业主强制全额收取能耗。
其二,停车费的权属。小区内规划车位所有权归属开发商的,其租金收益归开发商,但物业收取的车位管理费应有依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得擅自收费侵占,业主可通过业委会主张共有收益,必要时追索已侵占部分。
其三,装修相关收费。物业可收装修押金(完工无违规应退还)、垃圾清运费(清运成本),但不得收"装修管理费""进门费"等无依据费用;押金不得无故长期扣押,业主可要求明确退还期限。
其四,索要票据与公示。物业收费应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公示收费依据与标准;对不公示、不开票、无依据的,业主有权拒绝并举报,明码标价是物业的法定义务。
其五,集体行动更有效。个别业主单打独斗力量有限,联合业委会或众多业主共同发函、投诉、诉讼,既能分摊成本又能形成压力;对物业拒不整改的,业主大会可依法解聘并重聘,从机制上解决问题。
其六,注意保留所有凭证,并在维权中保持理性,避免以拒交全部物业费对抗,否则可能被物业反诉欠费并承担违约金,应"就事论事"只拒缴违规部分,合法部分仍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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