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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有效吗?

日期:2026年08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但其效力受到严格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经营者、平台、银行等单位)如果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纳入合同,若条款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对格式条款采取"有利不利解释"规则,争议时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以保护处于缔约弱势的一方。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规定的无效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三种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务中识别与应对霸王条款,可把握以下要点。一是看条款是否"预先拟定、未协商"。水、电、气、网、银行、保险、网购平台、租房中介等提供的制式合同,用户只能"接受或走开",其中的不平等条款多属格式条款。二是看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关键免责、限责、退费限制、管辖约定等,提供方应以加粗、弹窗、签字确认等显著方式提示,否则消费者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三是看条款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如"概不退款""货物离柜概不负责""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损失最高赔付不超过运费""意外伤害本公司不赔"等,多属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四是看是否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限制索赔权、限制选择争议解决途径且强制管辖、剥夺退货权等。五是注意特别法优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保险法对特定领域格式条款有更严规定,可叠加适用。

给弱势一方的操作建议:一是签约或勾选前,务必阅读加粗、弹窗等显著提示的条款,对不理解的退费、免责、管辖、赔付限制等要求对方说明并留痕。二是对明显不公的条款,可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或保留截图、录音证明自己曾质疑。三是消费领域遭遇霸王条款,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行政力量可责令整改并对经营者处罚。四是诉讼中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应举证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如条款未加粗、无签收确认)或条款内容显失公平。五是集体性、行业性霸王条款(如某平台统一的不合理规则),可通过消协、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整改,个人亦可单独起诉。

需要提示的风险:一是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与"无效"是两个不同法律效果:前者是条款根本未订入合同,后者是订入但自始无效,二者均可使不利条款对己无约束力,但主张路径与举证略有差异。二是并非所有格式免责都无效,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但已显著提示且内容合理的条款(如合理的退改签手续费)可能有效,应具体分析而非一概否定。三是签字确认"已阅读所有条款"会加大"未尽提示义务"的举证难度,签字前务必看清,切勿草率勾选。四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应在诉讼或仲裁中一并提出,并尽早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在不知情下接受不利和解。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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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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