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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能撤销吗?

日期:2026年08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我国现行法律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合并规定,只要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受损害方即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需要强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不能仅凭单方通知生效;且撤销有严格的除斥期间,逾期则权利消灭,合同将确定有效。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吸收了原《合同法》中"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两项制度,统一为"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 + 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双重要件。在撤销权的行使与期间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是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是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且最长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五年,逾期不可再主张。在撤销的法律后果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中认定"显失公平"需同时具备主客观两要件。客观要件是"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即在成立时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价值差距悬殊,例如以远低于市场价收购急售房产、以畸高利息出借、约定极不对等的违约责任。主观要件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危困状态如急病筹钱、债务危机、亲人重病急需资金等窘迫处境;缺乏判断能力如年迈、文化程度低、缺乏交易经验、对标的物专业认知不足等。仅有客观失衡而无主观利用,一般按正常商业风险处理,难以撤销;反之若一方乘人之危压价,则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区分显失公平与"霸王条款":前者多出现在双方缔约地位悬殊、一方利用对方困境的情形,侧重主观利用;后者是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侧重条款内容不公,二者法律依据与举证方向有所不同,但都可能成为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给受损害方的操作建议:一是及时识别与固定"危困"与"利用"的证据,如当时急需用钱的客观背景(医疗单据、债务催收记录)、对方明知困境仍压价或强加不利条款的沟通记录、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证明(如对方未披露的行情、专业壁垒)。二是证明"成立时"的显失公平,需提供订立时的市场价、评估价、同类交易价格作为参照,量化给付失衡的程度。三是务必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切勿因协商拖延而超过除斥期间,且最长五年为绝对上限。四是撤销请求应明确提出"撤销合同"并一并主张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避免仅主张赔偿而遗漏撤销主请求。五是若合同中同时含格式条款,可并列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多路径维护权益。

需要提示的风险:一是撤销权是形成权,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自行发函"撤销"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二是商业交易中正常的议价、市场风险导致的价格不利,一般不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对市场行情波动下的"亏本买卖"持审慎态度,主张应聚焦"被利用困境"而非单纯价低。三是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若受损害方已部分履行,可要求返还;若标的物已转售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取得,返还可能受限,应尽早采取财产保全。四是行使撤销权后,若对方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可一并索赔,但需举证损失与对方利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情形有助于理解显失公平的适用边界。例一,老人独居、急需用钱治病,买方明知其困境仍以市价一半收购其名下房产,且未提示市场行情,可构成利用危困、显失公平,老人可诉请撤销并返还房款、收回房屋。例二,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四处举债,出借人趁机约定年化远高于合理水平的利息并附加严苛违约条款,可能落入显失公平范畴,借款人可请求调整或撤销相关条款。例三,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判断,在经营者刻意隐瞒关键信息下签署了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投资或加盟协议,亦可主张显失公平。与之相对,例四,商人之间基于行情判断低价收购、事后价格上涨,属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显失公平;例五,一方仅因"没看清楚条款"而签约,但对方并无利用危困或信息优势的行为,通常难以撤销,这提示主观要件的不可或缺。可见,显失公平的认定始终是"客观失衡 + 主观利用"的双重要件审查,缺一难以成立。

需要提示,撤销权与宣告无效不同:无效合同自始当然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且无期间限制;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有严格除斥期间(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最长五年),逾期则合同确定有效,受损害方只能依约履行或另寻违约等路径救济。因此,发现显失公平后务必尽快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切勿长期观望导致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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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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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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