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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他人,主人要赔多少?

日期:2026年08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家庭增多,因遛狗不牵绳、未戴嘴套、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引发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养犬人存在误区,认为"狗又不是我亲手咬的""对方自己逗狗也有错",自己不用赔或可以少赔。事实上,《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设有专门规则,绝大多数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且赔偿范围并不限于医疗费。

宠物伤人,主人一定全赔吗?

原则上要赔,但有法定减责、免责空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不管主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担责。只有在受害人故意(如主动挑衅、殴打动物)或重大过失(如翻越护栏闯入犬舍)时,才可能不赔或减赔。日常"路过被突然扑咬"一般不属于受害人过错。

没牵绳、没戴嘴套,责任会加重吗?

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相比,这一条的免责空间被大幅压缩:即便主人能证明受害人有过失,只要不是"故意",就不能免除责任,仅可减轻。深圳等地养犬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携犬出户束犬链、带嘴套,未遵守即属"违反管理规定",一旦发生咬伤,主人基本要全额赔偿。

禁养的烈性犬咬人,还能免责吗?

不能,且毫无免责余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没有"但书",即使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各地公布的烈性犬名录(如藏獒、比特犬等)内犬种,个人擅自饲养本身即违规,一旦伤人,饲养人将承担绝对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深圳龙岗区对违规饲养危险犬只有明确执法要求,养犬人务必自查犬种是否在禁养名录内。

被别人逗狗、惹狗咬伤,谁来赔?

受害人可以向狗的主人索赔,也可以向惹事的人索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情形:邻居小孩擅自牵走他人拴养的狗玩耍,狗受惊挣脱咬伤路人。路人既可找狗主人,也可找小孩的监护人;狗主人赔完后,可向小孩监护人追偿。这样既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也实现最终责任归位。

遗弃、走丢的宠物伤人,谁担责?

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能以"狗已经丢了"为借口甩锅。同时,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要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

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因被咬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深度理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整体采"危险责任"思路:动物天然具有不可完全控制的危险性,饲养人从中获得陪伴、看护等利益,就应对其危险后果负责。三个梯度清晰地体现了立法对风险程度的回应——普通宠物(1245)保留过错减责;违规未采取措施(1246)几乎不免责;禁养危险动物(1247)绝对责任。实务中争议常集中在"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上,需结合监控、证人证言、出警记录等综合判断。

【相关案例】

概括性裁判思路示例(不作为具体个案依据):某小区业主遛狗未系犬绳,犬只突然扑向路过居民致其小腿咬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数千元。法院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认定,饲养人违反携犬出户应束犬链的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该思路与各地法院普遍裁判口径一致。

如您因宠物伤人陷入赔偿争议,或作为受害人需要评估索赔范围,请联系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0-8888-6636。深圳龙岗律师团队可协助厘清责任主体、核算赔偿项目并制定维权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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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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