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诽谤造谣,可以同时走三条路径维权:一是民事路径,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二是行政路径,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以拘留、罚款;三是刑事路径,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外还有一条见效最快的止损通道,就是立即向发布内容的网络平台投诉,要求断开链接、删除帖子、屏蔽账号。最稳妥的做法是先固定证据、再平台投诉止损、同步报警、必要时起诉索赔,几条路径并行推进。
要维权,先要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法律上的诽谤或者侵害名誉权。名誉权侵权通常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以侮辱性语言贬损他人人格;第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便没有点名道姓,只要结合工作单位、住址、职业、照片等信息能够让相关公众辨认出是谁,也满足特定性;第三,内容被第三人知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如果只是在私下一对一辱骂,未向第三人扩散,一般认定为侮辱但不必然构成名誉权受损;第四,行为人存在过错,即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散布,或者应当核实而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反过来说,如果对方陈述的内容基本属实,只是言辞尖锐、态度不友好,或者属于对产品服务的正常批评、对公共事务的舆论监督,一般不认定为侵权。这是当事人容易误判之处。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列举了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是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了必要调查、核实能力与核实成本等。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针对网络造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构建了完整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平台并非旁观者,投诉后平台不作为的,平台自身也要担责。
在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且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醒的是,名誉权案件中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通常不高,多在数千元至数万元区间;但如果能证明因造谣导致订单流失、合作终止、工作丢失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可以显著提高。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规定了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该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并不难达到。
实务操作上,建议按以下步骤推进。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这是全部维权动作的地基。造谣内容随时可能被删除,务必在发现后立即取证:对网页、聊天记录、短视频进行录屏并保持完整路径可追溯,最稳妥的方式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其次可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存证平台;同时截取阅读量、点赞量、转发量、评论区截图,用于证明传播范围和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仅用手机随手截图,在对方否认真实性时证明力偏弱。
第二,锁定被告身份。网络造谣往往用匿名账号,起诉前必须确定被告是谁。可先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披露,若平台不配合,可以先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也可以通过报警立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账号实名信息。这一步是网络名誉权维权中最常见的卡点。
第三,规范发出侵权通知。通知应当写明权利人真实身份、涉嫌侵权内容的具体网址或定位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措施,并保留发送与签收记录。规范的通知既能促成快速删帖,也能为日后追究平台连带责任留下依据,仅在评论区留言要求删帖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
第四,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与管辖法院。诉讼请求可以包括: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同等范围和影响力的平台连续一定天数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对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的方式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关于管辖,网络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五,注意时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谣言发布已过多年,只要内容仍在网上传播,仍可随时要求删除并恢复名誉。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主张赔偿存在被抗辩的风险,因此索赔部分宜尽早提出。
风险提示有三点需要留意。第一,切勿以谣制谣、以骂还骂。不少当事人被造谣后情绪激动,在网上反击辱骂,结果被对方反诉,最终双方互为侵权人、互担责任。正确做法是发布一份克制、客观的澄清声明,其余交给证据和程序。第二,公众人物、企业经营者对与其公共身份、产品服务相关的批评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的负面评价即便措辞激烈通常也不构成侵权,企业维权应当聚焦于"内容虚假"而非"评价负面"。第三,索赔金额要有依据。空泛主张几十万元精神损失往往得不到支持,反而增加诉讼费负担,建议围绕订单取消记录、合同解除函、收入下降流水等实际损失举证。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