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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谁扔的怎么办?

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高空抛物砸伤了人却找不到具体是谁扔的,受害人并非无处索赔。法律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三层:第一层,先由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也是当前立法的重点导向,绝大多数案件通过监控回溯、痕迹比对、走访排查是能够锁定抛物人的;第二层,如果经调查确实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除责任,这里用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性质是分担损失而非承担过错责任;第三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部分是独立的赔偿责任,并不因为找不到抛物人而免除。实务中最有效的诉讼策略,往往是把物业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因为物业的责任认定相对清晰、执行能力也更强。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条款。该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相比此前的规定,民法典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和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把"一栋楼一起赔"从首选方案变成了兜底方案,从制度上抑制了简单化的连坐式判决。

需要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抛掷物与坠落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掉下来的是外墙瓷砖、松动的窗户、锈蚀的空调外机支架、阳台上的花盆,通常属于坠落物,责任主体是明确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适用过错推定,由他们自证无过错,找不到人的问题基本不存在。只有在物品是被人为抛出、且无法查明抛出者的情况下,才启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可能加害人补偿规则。因此案发后判断物品的性质、找出其原始位置,是确定索赔对象的第一步。

关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高空抛物即使没有砸到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要情节严重就已经构成犯罪。如果抛掷的是砖块、铁器、酒瓶等足以致人死伤的物品,且是在人员密集的场所或者时段抛下,还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量刑要重得多。对受害人而言,报警立案不仅是追究刑责的途径,更是启动侦查力量查清抛物人的现实手段,个人调取监控、排查住户的能力远不及公安机关。

在赔偿范围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物业公司的责任基础还包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物业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强弱酌定,实践中常见的比例区间跨度较大,管理明显缺位的可能被判承担较高比例。

实务操作上,建议受害人按以下步骤推进。第一,立即报警并要求出警记录。这是启动公安调查、履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法定义务的前提,同时接处警记录本身就是证明事发时间、地点、经过的关键证据。切勿因为伤情不重就私下处理,一旦错过侦查黄金期,物证灭失、监控覆盖,事后再想查清抛物人几乎不可能。

第二,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固定证据。不要移动、丢弃坠落物,它上面可能留有指纹、DNA、毛发或者特定的使用痕迹,是锁定抛物人最直接的证据;拍摄物品落点、破损状态、周边地面痕迹的照片和视频,测量落点与楼体外墙的水平距离,这一数据可以用于推算抛出的大致楼层与初速度,在鉴定中有实际意义。同时寻找目击者并留下联系方式,注意查看周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

第三,尽快调取监控。小区出入口、单元门、楼道、对面楼栋、街边商铺、道路电子监控都可能拍到画面,但物业和商铺的监控存储周期通常只有七天至三十天。应当立即书面要求物业公司封存并复制相关时段的录像,同时在报警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如果物业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监控被覆盖,这一情节本身即可作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妨碍查明责任人的重要过错依据。

第四,确定被告范围并合理列明。若确实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起诉时应当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列为被告,范围应结合落点位置、抛物轨迹、楼体结构合理框定,例如可以排除背立面住户、无对应朝向窗户的房屋、案发时段确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同时务必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未安装朝向楼体的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高空抛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事发后未协助保全证据等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

第五,帮助自己也帮助业主厘清免责事由。被列为可能加害人的住户,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自证不是侵权人:案发时段的门禁刷卡记录、电梯监控、考勤打卡、出差机票车票、住院记录等证明当时不在家;房屋处于毛坯未交付、长期空置、已封窗且窗户无法开启、朝向与落点方向相反、楼层过低不具备抛物条件等客观情况;以及物品与自己毫无关联的生活痕迹证据。只要能形成合理确信,法院一般会将其排除在补偿主体之外。

第六,注意时效与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判决后若可能加害人各自承担的补偿数额较小、人数众多,执行成本较高,因此在诉讼阶段就应当重视对物业公司这一有履行能力主体的责任主张。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一旦日后查明真正的抛物人,有权向其追偿,这条追偿权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便于后续行使。

风险提示方面有几点需要强调。第一,"找不到人就全楼一起赔"是最后的兜底手段,不是首选。法院会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已经调查、调查是否穷尽手段,如果受害人没有报警、没有申请调取监控就直接起诉全楼业主,很可能因未穷尽查明途径而被驳回或者要求补充证据。第二,可能加害人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把整栋楼几百户全部列为被告,不仅诉讼成本高、送达困难,还容易因缺乏针对性的因果关系分析而被法院部分驳回,合理的做法是结合落点做技术性筛选。第三,对广大业主而言,最好的防范是管住自家阳台和窗台:定期检查空调外机支架、雨棚、防盗网、晾衣杆的锈蚀与松动情况,不在窗台外沿摆放花盆杂物,安装儿童防护网并教育孩子不得向窗外扔任何东西。一次随手丢弃的烟头或者矿泉水瓶,从高层落下都可能造成难以承受的法律后果。第四,物业公司应主动加装朝向楼栋立面的监控探头、张贴禁止高空抛物警示、建立巡查台账,这些措施既能在事发后迅速锁定责任人,也是自身抗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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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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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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