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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八次修订后,建立了"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并行的双轨税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经营所得则按分类规则单独计税。本文按法条原文、深度理解、相关案例三个模块展开,帮助纳税人理解综合所得的纳税主体、税率、扣除项目、申报与维权路径,可与本站"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平均工资计算器"配合使用。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税率表)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综合所得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23年12月29日修正后最新)】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深度理解】

一、纳税人的身份判定以"住所+居住天数"为双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论居住多久均为居民个人;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也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对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负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身份判定直接决定税率、扣除标准、申报方式,是综合所得计算的逻辑起点。

二、"综合所得"仅指四项经常性劳动性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按分类规则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也不参与汇算清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阶段分别适用20%—40%三级预扣率,但**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并入综合所得,按3%—45%超额累进税率重新计算,多退少补**——这是很多纳税人忽视的关键点。稿酬所得在并入综合所得时还享受"收入额×70%"的特殊折算优惠。

三、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 − 基本费用6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 个人养老金**。其中"基本费用6万元"即俗称的"起征点"(法律上不叫"起征点",是费用减除标准);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养老金共7项。**每一项扣除都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税额——这是纳税人合法降低税负的核心抓手**,请充分利用。

四、扣缴义务人按"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公式是:本月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法的好处是月份间税额平滑**,避免年初低税、年末高税的剧烈波动。但年度终了,纳税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一制度设计是2018年修法的最大亮点,纳税人务必重视汇算清缴——既是权利(多预缴可退),也是义务(少预缴要补)。

五、综合所得申报方式因身份不同而不同。居民个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年度终了次年3—6月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其他单位、个人)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是境内纳税人与境外纳税人申报义务的关键差异。

六、维权路径完整且有顺序。发现扣缴错误或多缴税款,纳税人首先应与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行政复议(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对清单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本站"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已内置"应退/应补税款"预估功能,可与年度汇算清缴实际结果对比验证。

【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某诉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案"(公报案例库收录)。该案明确了"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退还"的裁判规则——税务机关对已认定多缴的税款,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还,纳税人无须先经复议或诉讼。

参考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征收案。该案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申报义务,不得直接处罚"——保护了纳税人在扣缴链条断裂时的程序性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修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免责声明】

本文为税务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税务筹划、审计鉴证或法律意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标准、申报口径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最新公告为准;个案涉税事项请咨询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专业律师。引用条文均为国家已公布、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对条款适用有疑问,请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题"或"个人所得税APP"官方信息为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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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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