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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该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为核心的统一税制: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同一部法律,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本文按法条原文、深度理解、相关案例三个模块展开,帮助企业财务负责人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收入确认、税前扣除、亏损弥补、税收优惠与申报义务,可与本站"企业所得税计算器"配合使用。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深度理解】

一、纳税主体严格按"法人"标准。企业所得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按"自然人"纳税,它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它们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经营所得个税。这是企业税和个人税的根本分野,纳税人首先要判断自己的主体形态。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是双重标准:注册地 + 实际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无论外资内资,都是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如部分红筹结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球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三、税率四档结构清晰:25%基准税率、15%高新技术企业、20%小型微利企业、10%非居民企业预提税。**注意**:"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在实务中**叠加享受财税优惠**(如减半征收),实际税负可低至5%—10%;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严格标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高新收入占比等),需事前取得证书。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灵魂:**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准予扣除项目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除外)、非营利组织收入等。这是企业合法降低税负的核心框架——充分识别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企业税务筹划的第一步。

五、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三原则贯穿整个扣除体系。第十条是"不可扣除项目"清单:股息红利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身、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罚金、被没收财物损失、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体现了税法对滞纳税款的"惩罚性"立场(滞纳金不得扣除、不得计入资产成本),是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利润的常见差异点。

六、亏损弥补规则是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宽免"机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5年内未弥补完的,不得再结转。**注意**:"5年"是延续计算,不区分亏损类型(无论经营亏损还是资产损失),但**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特殊反向规则——境内盈利不得弥补境外亏损)。这一规则对企业经营波动期是重要的"减震器"。

七、境外所得抵免避免双重征税。**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5年。这是"限额抵免"原则,避免中国企业全球纳税义务与境外东道国税权冲突。

八、申报分"预缴+汇算清缴"两段。**按月或按季预缴**(一般为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每年1月1日—5月31日)。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最重要的年度义务,**必须附送财务会计报告**。注意5月31日是法定截止日,逾期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九、特别纳税调整(第六章)针对关联交易、避税安排。**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反避税核心规则,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均有特别规则。

十、维权路径同个人所得税:发现税务机关认定错误,先沟通;沟通不成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申请复议(须先缴税款或提供担保),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该案明确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扣除或不许扣除,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案"。该案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后,在汇算清缴时应当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避免纳税人通过推迟确认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免责声明】

本文为企业所得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税务筹划、审计鉴证或法律意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个案涉税事项请咨询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专业律师。引用条文均为国家已公布、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对条款适用有疑问,请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专题"或电子税务局官方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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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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