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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9%,是连接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核心流转税。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里程碑事件——增值税从38年的"暂行条例"时代正式进入"法律"时代。**此前按《暂行条例》开发的计算器与参考资料,应在2026年1月1日后按本法口径更新**。本文按法条原文、深度理解、相关案例三个模块展开,帮助一般纳税人理解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率适用、视同应税交易、不得抵扣进项、留抵退税与申报义务,可与本站"增值税计算器"配合使用。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深度理解】

一、立法背景:从"暂行条例"到"法律"的38年。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历经2016年"营改增"、2017年税率简并、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留抵退税)等多次重大调整。**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立法后,**税率、征收率、税基、税收优惠等核心要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务院仅在授权范围内制定专项优惠政策。这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双向利好":纳税人获得更稳定的税收预期,税务机关获得更刚性的执法依据。

二、应税交易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法定概念。新法以"应税交易"统一了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五个分散概念,**所有应税交易均按"有偿"为基本特征**。**境内应税交易的判定**是核心:销售货物看起运地或所在地;销售/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看标的物所在地;销售金融商品看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看是否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这套规则**与国际通行的消费地原则接轨**。

三、视同应税交易(第五条)有三种法定情形,**核心是"无偿但有流转"**:(一)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注意"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见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二)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货物(不论是自产还是购进);(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这三种情形按"市场公平价格"核定销售额**(第十九条),避免纳税人通过"免费"逃避纳税义务。

四、不属于应税交易(第六条)是法定的"免税范围扩展"——这四项根本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一)员工为受雇单位/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劳动雇佣关系内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法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金融领域的"利息"与"存款利息"严格区分——贷款利息是金融服务,存款利息是不征税项目)。**这是判断某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第一道门槛**。

五、税率三档结构(第十条):13%适用于大部分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货物进口;9%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列举的农产品等民生货物;6%适用于其他现代服务(如金融保险、生活服务、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和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新法保持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与原《暂行条例》及2017年改革后口径一致,纳税人无需因立法而重新评估税负。

六、一般计税 vs 简易计税的双轨结构是核心计算逻辑。**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销项 = 销售额 × 税率;进项 = 购进支付/负担的增值税(凭扣税凭证)。**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行业(建筑业老项目、清包工等):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不得选择简易计税**(除国务院特定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但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通常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交易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二条)——这是关键的合规风险点。

七、留抵退税是增值税法最大"利好"之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这是新法对2019年以来留抵退税改革成果的法定化。**注意**:留抵退税不是"自动退税",而是纳税人的"选择权"——是结转抵扣(保守、零风险)还是申请退还(提前回笼资金,但需符合条件并接受审核),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决定。这是企业**合法降低税负、缓解资金压力**的核心工具,建议充分利用。

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六大类(第二十二条)必须严守:①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简易计税的进项不能重复抵扣);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对应免税收入无销项,进项自然不能抵);③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霉烂等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④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这是关键的合规风险——员工福利费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⑤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注意:餐饮服务**直接用于消费**才不得抵扣,**会议招待**等可酌情区分);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六类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纳税人须建立完善的进项税额分类核算制度**。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十八条)影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时点。基本原则是"**收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这一规则解决了"货物已发出但款未到""合同已签但未开票"等争议情形。**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须办理退(免)税申报**(第三十三条),是单独的程序义务。

十、申报征收的精简。新法第三十条精简了计税期间,**取消1日、3日、5日较短计税期间**(此前《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减轻办税负担。计税期间分为10日、15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15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某商贸公司诉某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处罚案"。该案明确了"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发票管理是增值税征收的"基石",《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发票管理,反映立法对发票法定性的强化。

参考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案例"某制造企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案"。该案明确了"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申请退还的,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留抵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有条件、有限额、需审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10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留抵退税原始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特别提示与免责声明】

**重要更新提示**: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废止,全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此前按《暂行条例》口径开发的"增值税计算器"和参考资料,应在2026年1月1日后由开发者同步更新税率、应税交易范围、留抵退税等核心要素口径。本站"增值税计算器"待后续按新法更新,目前可作为一般参考使用。

本文为增值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税务筹划、审计鉴证或法律意见。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计税方法、留抵退税条件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最新公告为准;个案涉税事项请咨询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专业律师。引用条文均为国家已公布、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对条款适用有疑问,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题"或电子税务局官方信息为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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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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