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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怎么管?产权交易、集体用地开发有哪些新规?

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原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俗称"村股份公司")是深圳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特殊企业法人,承担着管理集体资产、保障原村民权益、参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重大职能。近年来,深圳市及龙岗区持续强化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深圳层面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正)作为基础法规;龙岗区先后出台《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规〔2022〕2号)、《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4〕1号)、《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等系列文件,监管框架日趋完善。本文按文件原文、深度理解、实务案例三个模块展开,帮助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理解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的最新规则。

【文件原文(关键条款摘录)】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月29日通过,2019年8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运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活动。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以募集部分股份构成,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规〔2022〕2号,2022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继受单位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第五条 集体用地可以以自主开发、合作开发、转让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第六条 集体用地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4〕1号,2024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股权转让;(二)增资扩股;(三)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资产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2025年7月22日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管,确保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安全,保障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深度理解】

一、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治理结构。股份合作公司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特殊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以募集部分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设置集体股、合作股并可设募集股:集体股归集体所有、收益用于集体福利和公共事业;合作股按户籍关系在村民或村民小组之间分配(男女平等、保护老人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者权益);募集股可通过募股形式向股东、员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对象发行。治理结构上,公司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单设党组织章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确定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这是"党建引领+三会一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特殊治理架构,与普通公司法治理结构有显著区别。

二、龙岗区"1+N"集体资产监管体系成型。以2022年至2025年三年密集出台的文件为标志,龙岗区形成了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为总纲,以《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规〔2022〕2号)、《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4〕1号)等为专项配套的"1+N"监管体系。这套体系将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管从"原则性要求"推向"程序化、平台化、可追责":明确监管主体(区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办)、监管对象(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其他未改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内容(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系统+民主决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审计)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必须"进平台"。深龙府办规〔2022〕2号是龙岗区集体用地交易的"硬规矩":集体用地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这一规定直指过去"私下招商、暗箱操作"的积弊——村股份公司的土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合作方选择,不能再由少数村干部"拍板",必须公开竞价。对开发商而言,参与龙岗区村股份公司土地项目,必须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程序;对股东和村民而言,"进平台"是监督集体资产不被贱卖的关键保障。

四、产权交易的门槛与程序。深龙府办规〔2024〕1号明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将资产"化整为零"规避平台交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交易标的要求权属清晰。同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所有产权信息录入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对股东而言,100万元以上资产转让必须进平台,意味着大额资产处置不再是"内部操作",透明度显著提升。

五、综合监管系统与民主决策程序。股份合作公司的账务全部纳入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实行统一记账;重大事项决策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会议决议及资料(含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商方案或挂牌转让方案等)应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综合监管系统供全体股东查阅;合作补偿协议(或交易协议)应于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规定的公司,视情节由街道办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诫勉谈话、责令辞职,依法依规取消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套"平台留痕+股东查阅+责任追究"机制,构成了对村股份公司权力运行的全链条约束。

六、监管体系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衔接。股份合作公司是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中村改造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角色承担者,集体资产监管规则与存量开发政策深度咬合:城市更新项目中,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继受单位依据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策同意改造(深府办规〔2024〕1号);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须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龙府办规〔2022〕2号);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开发同样适用集体资产交易监管规则。股东和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中的核心权利,最终都通过股份合作公司的民主决策与公开交易程序来落实——因此,熟悉集体资产监管规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相关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一:龙岗区集体用地交易监管落地实践。龙岗区依据深龙府办规〔2022〕2号,将辖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合作方选择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多个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平台完成合作方选定,改变了以往"招商谈判"模式,实现了集体资产处置公开透明。这是该细则实施后的常态化操作路径。

实务案例二:宝安区人大代表关于利益统筹权属确认的建议(2023年)。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在取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批复后,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并建议在项目列入整备计划后即同步开展权属确认,以便股份合作公司无缝衔接与留用地开发建设主体利益分成。该答复印证了"留用土地开发—平台交易—利益分配"的完整链条,对理解龙岗区同类项目亦有参考价值。

(说明:以上为政府公开信息与实务案例,个案交易及监管以正式文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法院裁判案例可检索深圳各级法院涉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纠纷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正)
2.《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
3.《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4〕1号)
4.《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规〔2022〕2号)
5.《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办法(试行)》(深办发〔2013〕9号)
6.《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信息整理,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涉及民主决策、平台交易、责任追究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最新政策文件处理。政策文件如有修订,以官方最新发布文本为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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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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